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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喜海与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喜海,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喜海,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辛同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于喜海因与被申请人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1)烟民一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喜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孙积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