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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9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熊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熊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案件款3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给付案件款3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