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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调确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运喜、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运喜,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21号申请人:宋运喜。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老曹村恒兴路16-2。法定代表人:曹旭辉。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宋运喜、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运喜、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8月28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宋运喜住院4天期间所花费医药费2640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500元,合计5140元,已由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支付;2.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宋运喜伤残补助、误工费、医疗费等36000元;3.宋运喜自愿离开宁波市北仑宇盾保险箱有限公司工作;4.本纠纷作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无涉,双方签字即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