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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生伍与陈开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伍,陈开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44号原告:郑生伍,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开玉,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怀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生伍诉被告陈开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所有被告及事故发生地均在怀宁县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开玉住所地以及本次事故发生地均在怀宁县内,本起事故车辆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且住所地亦在怀宁县内,本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无任何关联性。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安庆市怀宁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