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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兴美与李冠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美,李冠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张兴美,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冠禄,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兴美与被告李冠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美,被告李冠禄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美诉称: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交往较少,感情一般,于199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结婚以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两年前被告将我打伤,当时我决意离婚,但在被告道歉及家人劝阻下又和好。但被告并不悔改,2013年7月17日,被告又对我进行殴打。我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冠禄辩称:婚后发生矛盾属实,因为我脾气暴躁,有时生气后会动手打原告,但并非原告所说的经常打她。我和原告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生育一子取名李杨,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结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有时会动手打原告。2012年冬天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面部受伤,2013年7月原被告因装修房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颈部软组织损伤。2013年农历6月11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照片2张、诊断证明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虽因脾气暴躁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有动手打原告的行为,但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相互之间理应有充分了解,并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原被告勤勉劳作,经营粉皮加工,共同翻盖了房屋,物质条件比较优越。夫妻之前应相互扶助、互敬互爱,被告应改正脾气暴躁、动手打人的缺点,对原告多加包容和照顾,原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综上,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兴美与被告李冠禄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冠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