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国柱与白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柱,白佃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贾商初字第58号原告宋国柱。委托代理人庸焕友。被告白佃亮。原告宋国柱诉被告白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国柱的委托代理人庸焕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佃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国柱诉称,被告白佃亮从原告宋国柱处购买饲料、兽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506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被告下落不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50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佃亮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1年12月开始进行饲料、兽药等业务买卖关系,被告白佃亮向原告出具本案欠条九份,其主要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13940.00元大写壹万叁仟玖佰肆拾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1.12.15”;“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3600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1.12.16”;“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27880.00元大写贰万柒仟捌佰捌拾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1.12.20”;“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5005.00元大写伍仟零伍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1.12.26”;“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382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2.1.1”;“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2400.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2.1.2”;“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6600.00元大写陆仟陆佰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2.1.9”;“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10720.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贰拾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2.1.16”;“欠条今欠宋国柱现金4320.00元大写肆仟叁佰贰拾元如出现纠纷等事项,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欠款人:白佃亮2012.12.15”,以上欠款共计145065元。原、被告因以上欠款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白佃亮向原告宋国柱购买饲料、兽药,买卖合同成立,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告宋国柱与被告白佃亮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佃亮理应偿还原告宋国柱货款145065元。被告白佃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佃亮偿还原告宋国柱欠款1450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481元,由被告白佃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下落不明一方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1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煜审 判 员 杨礼军代理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