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葛云合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合,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168号原告葛云合,男,53岁,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清,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葛云合不服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本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