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商初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海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936号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灌云县伊山镇溢彩馨都小区物管部。法定代表人潘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桂。委托代理人陆咸江。被告崔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成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