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蒲显春与曹振荣申请财产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显春,曹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91号申请人蒲显春,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曹振荣,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人,农民。申请人蒲显春与被申请人曹振荣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振荣所有并驾驶的“吉利”牌小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振荣所有并驾驶的“吉利”牌小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