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龙。被执行人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如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9号裁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魏 汝 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