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定边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195号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镇南关。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某某镇。本院在审理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九日书记员 高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