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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5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秀茹与赵印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茹,赵印图,李英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5297号原告陈秀茹,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被告赵印图,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被告李英雪,女,1962年5月4日出生。原告陈秀茹与被告赵印图、李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桂盼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素舫、倪凤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印图、李英雪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茹诉称:赵印图与李英雪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30日,赵印图与李英雪称因家中有事,向陈秀茹借款10万元,并以一次还款困难为由,向陈秀茹分别出具两张金额均为5万元的借条。但赵印图与李英雪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故请求:1.判令赵印图与李英雪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诉讼费由赵印图、李英雪负担。原告陈秀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借条、证据2证人程×的证言。被告赵印图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李英雪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陈秀茹提交的证据1借条与证据2证人程×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10月30日,赵印图与李英雪向陈秀茹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因家中有事,今借到陈秀茹人民币伍万元整。”赵印图与李英雪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上述事实,有陈秀茹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印图、李英雪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赵印图、李英雪向陈秀茹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赵印图、李英雪借款5万元后,应予偿还,故陈秀茹要求赵印图、李英雪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印图、被告李英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秀茹借款本金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赵印图、李英雪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桂盼盼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爱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