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彦红与吐尔逊.肉苏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红,吐尔逊.肉苏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杨彦红被执行人:吐尔逊.肉苏里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寿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于吐尔逊.肉苏里名下的鲁65**面包车依法进行了拍卖,竞买人崔金亮以2600元价格竞买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吐尔逊.肉苏里名下扣押于汇林停车场的鲁65**面包车交竞买人崔金亮所有,剩余债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杨洪江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