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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彦红与吐尔逊.肉苏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红,吐尔逊.肉苏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杨彦红被执行人:吐尔逊.肉苏里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寿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于吐尔逊.肉苏里名下的鲁65**面包车依法进行了拍卖,竞买人崔金亮以2600元价格竞买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吐尔逊.肉苏里名下扣押于汇林停车场的鲁65**面包车交竞买人崔金亮所有,剩余债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杨洪江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