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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霍宏丰、李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霍宏丰,李国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刘文龙,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被告霍宏丰,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国风,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诉被告霍宏丰、李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龙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刘文龙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韶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