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小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刘小力,卢守红,曲磊磊,刘凯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油郭分理处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刘小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史口镇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卢守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史口镇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曲磊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史口镇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刘凯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史口镇XX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小力、卢守红、曲磊磊、刘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1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