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黄宏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伟,男,行长。 被告黄宏才,男,1975年10月0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板亮村寻便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黄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家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