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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穴市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友邦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连清,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市镇李楼村。法定代表人:袁掌兴,男,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才溢,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被执行人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力士德SC450.8液压挖掘机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湖北兴凯矿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力士德SC450.8液压挖掘机。现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1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