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0号原告:宋某某,女,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金林,男,58岁,汉族。被告:杨某,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