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投放危险物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11号罪犯刘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7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5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