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飞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强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亲戚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双方在缺乏充分了解且被告已有身孕的情况下被迫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有脾气古怪、疑心重、孤言寡语、冷漠暴力等特征。女儿黄可悦于1989年10月20日出生,由于女儿出生的原因,被告不想离婚,婚生儿子黄粤余于2006年9月15日出生。婚后,为了家庭生计,原告长期在深圳从事重型运输车司机工作,并将收入全数交给被告,由其负责应付家中生活开支,并根据夫妻收入情况进行理财和购买夫妻共同房产。2009年,不知何原因,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逼原告净身出户,原告不同意。2010年7月23日晚,被告为了达到离婚并侵占夫妻财产目的,竟然用换锁手段逼原告离开位于茂名市迎宾路15号房屋的夫妻共有房,人为造成夫妻关系恶化。为了达到伤害原告父子感情的恶毒目的,竟然不顾儿子黄粤余尚年幼且在校读书,将儿子黄粤余带离茂名,不准其与原告及原告父母见面,让原告有子不能见、痛苦万分。另外,2010年7月23日至现在,原、被告一直分开两处居住,从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有: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2、3、5号首层0××号房产(预售证号:2010055,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套内面积6.97平方米)和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1102、1103房产(预售证号:2010055,建筑面积102.06平方米,套内面积66.88平方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债务。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的所作所为又让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无奈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为:一、准许原告、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黄粤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给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至黄粤余满18周岁为止;三、原、被告共有的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2、3、5号首层0××号房(约值16万元)和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1102、1103房产(约值18万元)归原告所有;四、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与原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的儿子黄粤余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黄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2万元(从2013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黄粤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给被告陈某。三、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2、3、5号首层0××号商铺(预售证号:2010055,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套内面积6.97平方米)、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5号1102、1103号房屋(预售证号:2010055,建筑面积102.06平方米、套内面积66.88平方米)、位于茂名市迎宾路15号503房(所有权证:0100009846、0100009847)原告黄某占有的30%份额归被告陈某所有;2、位于茂名市宾南路99号401房(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粤房共证字第0051084号)归原告黄某所有。四、本院(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陈志雄的借款本金72721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五、扣除原告黄某支付给被告陈某的13.2万元抚养费后,被告陈某定于2013年10月12日前支付15万元的财产差价款给原告黄某。其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