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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陕西双菱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双菱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双菱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市场西区C期1排3-4号。法定代表人:万胜铭,经理。被执行人:李国军陕西双菱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国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双菱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2339.4元、案件受理费1359元、公告费8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军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国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双菱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