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云贵与被告刘来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贵,刘来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韩云贵,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跃华楼25楼3门103室。身份证号码210824195203161792。委托代理人李学淑,女,唐山市棉纺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来弟,男,51岁,汉族,丰润火车站铁路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小屈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贵与被告刘来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云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