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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云贵与被告刘来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贵,刘来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韩云贵,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跃华楼25楼3门103室。身份证号码210824195203161792。委托代理人李学淑,女,唐山市棉纺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来弟,男,51岁,汉族,丰润火车站铁路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小屈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贵与被告刘来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云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