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史建满与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满,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初字第27号原告史建满。委托代理人:智海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振国。委托代理人:郑继东(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史建满不服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建满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建满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建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建满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陈文静人民陪审员  汪胜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哲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