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渭信与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渭信,许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邱渭信。被告:许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渭信与被告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渭信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春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渭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150元,由原告邱渭信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