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杜峥嵘与郝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峥嵘,郝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06号原告杜峥嵘,男,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石磊,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艳华,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学娟,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峥嵘诉被告郝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峥嵘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峥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峥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负担1054元。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