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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骏与文金桂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骏,文金桂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6号原告周骏,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文金桂,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骏诉被告文金桂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文金桂已于2013年9月30日删除了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有关原告周骏的博文,并于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周骏写了道歉信,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