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胶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生于山东省胶州市,2008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刑诉(2013)第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胶州市某某医院北院创伤二科三楼创伤科办公室,陪其朋友之妻看病时,以手机没电为由向医生杨某某借用黑色苹果5型手机。徐某拿到手机后,在办公室外走廊上打电话,趁杨某某忙于给病人治病之机将手机拿走。经鉴定,该部苹果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499元。2、2013年5月17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胶州市潮州路某某银行附近一工作室内,以没带手机为由向贾某某借用手机,贾某某将随身携带的三巨网牌N99手机交给徐某,要求其上楼后归还手机。徐某打算拿着该手机离开时,遇到宋某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宋某某白色苹果4S型手机,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4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62元,三巨网牌N99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为证实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胶州市某某医院北院创伤二科三楼创伤科办公室,陪其朋友之妻看病时,以手机没电为由向医生杨某某借用黑色苹果5型手机。徐某拿到手机后,在办公室外走廊上打电话,趁杨某某忙于给病人治病之机将手机拿走。经鉴定,该部苹果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499元。2、2013年5月17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胶州市潮州路某某银行附近一工作室内,以没带手机为由向贾某某借用手机,贾某某将随身携带的三巨网牌N99手机交给徐某,要求其上楼后归还手机。徐某打算拿着该手机离开时,遇到宋某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宋某某白色苹果4S型手机,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4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62元,三巨网牌N99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徐某共实施盗窃3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761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87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案记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证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在逃登记表、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积极退赔赃款及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松光审 判 员  颜 璐人民陪审员  周茂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