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明春、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明春,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华。特别授权。被告谭明春。被告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明春、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凤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