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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尤少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尤少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渠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2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福州市。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公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善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驾驶闽AP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尤溪县洋中镇“某”超市路口往洋中镇洋中路倒车时碰撞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王某平及其孙子王某超,造成被害人王某超被碾压死亡、王某平受伤。2013年8月1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超死于颅脑损伤。2013年8月19日,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晏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晏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晏某与被害人家属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被害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文、蔡某和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平的陈述,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尸检字(2013)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3)x《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13)醇检字第x号《关于晏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尤公交认字(2013)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被告人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晏某能积极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晏某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登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欣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