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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执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廖玉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苏杨,廖玉洁,余德龙,李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4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被执行人:苏杨,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白莲乡。被执行人:廖玉洁,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白莲乡。被执行人:余德龙,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继,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杨、廖玉洁、余德龙、李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继存款130000元(账号:603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