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与刘焕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焕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桂阳县燕塘乡小冲村。法定代表人雷志斌,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重光,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焕钦,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焕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焕钦达成了和解协议。2013年10月12日,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焕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焕钦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焕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审 判 员 邓红亮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