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倪国勤与丁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勤,丁继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倪国勤。委托代理人:朱泳。委托代理人:周燕燕。被告:丁继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勤与被告丁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勤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继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国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继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