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安兴与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东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兴,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东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王安兴。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俊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巨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兴与被告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东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兴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兴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退付原告王安兴6025元。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王玉泉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