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念军诉被告徐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念军,徐爱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陈念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徐爱玉(系临潼金龙家具广场负责人),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念军诉被告徐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念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念军。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