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海利、苏雪明与被执行人吴君德、蔡彩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利,苏雪明,吴君德,蔡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50号申请执行人彭海利,女。申请执行人苏雪明,男。委托代理人彭海利,系苏雪梅之妻。被执行人吴君德,男。被执行人蔡彩芳,女。申请执行人彭海利、苏雪明与被执行人吴君德、蔡彩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海利、苏雪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10月9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吴君德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某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彭海利、苏雪明名下。经本院执行一庭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