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廖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甲,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甲,女,2002年10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廖某乙,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周某与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7)龙泉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乙自愿离婚;婚生女廖某甲随廖德发生活,廖某甲的生活费从2007年5月1日起,每月15日前由原告周琳给付200元,其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周某和廖某乙各承担50%,上述费用,由原被告双方给付至廖某甲能独立生活为止。因周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廖某甲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某给付生活费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去向不明,且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对周某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龙泉驿山泉分理处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周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周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廖某甲人民币3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廖某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