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会凤与被告刘来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凤,刘来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张会凤,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被告刘来弟,男,51岁,汉族,职工,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凤与被告刘来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凤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