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3)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庆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