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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谢迎芳与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迎芳,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谢迎芳,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罗文迁,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22日向申请人谢迎芳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迎芳提出其与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如不对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艺勇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代理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