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董全程与齐建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程,齐建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董全程。被告齐建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全程诉被告齐建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并且本院也无法核实被告身份信息。故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全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文文代理审判员  付娇娇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怀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