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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鸿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鸿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150号原告: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坚,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鸿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南京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