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小亮与黄勇香、项美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小亮,黄勇香,项美仙,郑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小亮。委托代理人:陈豪。委托代理人:许广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勇香。委托代理人:张妙。委托代理人:张羡。原审被告:项美仙。原审被告:郑彩霞。再审申请人赵小亮因与被申请人黄勇香,原审被告项美仙、郑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小亮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黄勇香答辩称:一审法院因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重新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采纳其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原审被告郑彩霞答辩称:同意赵小亮的意见。本院认为,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在第一次鉴定中向赵小亮、郑彩霞采集比对样本时,黄勇香未在场,属程序违法,因此,一审法院重新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进行第二次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相关资质,一审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缺乏法定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赵小亮的请求不能成立,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小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