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城关金玲幼儿园与阮红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关金玲幼儿园,阮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城关金玲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园园长。被告:阮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关金玲幼儿园与被告阮红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城关金玲幼儿园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关金玲幼儿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关金玲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城关金玲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耿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