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涛、何艳波、张亚玲与被告李明伟、李然、薛亚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何艳波,张亚玲,李明伟,李然,薛亚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何涛。原告:何艳波。原告:张亚玲。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伟。被告:李然。被告:薛亚君。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何艳波、张亚玲与被告李明伟、李然、薛亚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涛、何艳波、张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0元,由原告何涛、何艳波、张亚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