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四海与冯庆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四海,冯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宋四海。被执行人冯庆林。本院在执行宋四海申请冯庆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庆林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