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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孙振章与古正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章,古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孙振章。被告古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章诉被告古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章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章撤回对被告古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1/4标准收取为人民币14.5元,由原告孙振章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43.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孙  小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纬(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