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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洛民初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乾与叶葳,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叶葳,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洛民初字第0406号原告王乾。被告叶葳。被告徐敏。原告王乾诉被告叶葳、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资料及送达地址。本案因王乾在诉讼中未提供被告正确的身份资料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合理告知后,王乾仍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