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廖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强,高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外异字第40号案外人黄娆,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廖建强,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郁辉,男,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廖建强与被执行人高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6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执行案件编号为(2010)深福法执字第555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郁辉的配偶黄娆名下位于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A-25E号房产(房产证号:30003714**,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案外人黄娆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对案外人黄娆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由执行员曾朝晖、黄广军、刘建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娆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涉案房产系本人独资购买的私有房产,且一直由本人、儿子及丈夫居住,贵院于2011年查封,本人感到很莫名。本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高郁辉(前夫)早在2005年9月21日即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备案协议离婚,并且对当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债权债务也作了明确约定。同时离婚时也已没有了夫妻共同财产更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不仅如此,高郁辉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的每个月必须支付给儿子抚养费人民币壹仟元等,从离婚至日至今分文未付,同时还偷偷变卖了原协议给我的景龙大厦之原有房产,随后下落不明。而本人购买本案涉案房产是在2005年12月27日,当时购房前款系向父母朋友筹借。尾款则是招商银行抵押贷款,并由本人每月独自偿还至今。综上,涉案房产属本人独立的私有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高郁辉既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也更无任何法律关系。特此本人异议,要求贵院对涉案房产予以解封。经查,申请执行人廖建强与被执行人高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6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高郁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廖建强借款港币5万元和人民币99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产产权土地证证明、房产产权买卖证明、离婚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离婚证显示,案外人黄娆与被执行人高郁辉于2005年9月21日离婚,离婚证字号:粤深福离字030501211。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涉案房产购买日期为2005年11月29日,涉案房产建筑面积63.98平方米,案外人黄娆占全部产权。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案外人黄娆与被执行人高郁辉离婚后,由案外人黄娆出资所购买的房产。案外人黄娆并不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不应当执行案外人黄娆的个人财产。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系本案共同债务人,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案外人黄娆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黄娆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对黄娆名下位于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A-××号房产(房产证号:30××37)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