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人张晓雯与被执行人张桂英侵害集体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雯,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雯,女。委托代理人党兴武、赵青,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桂英,女。申请执行人张晓雯与被执行人张桂英侵害集体组织权益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雯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元及交付股权证书,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10月9日向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张晓雯名下编号为0821的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证书作废,并由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为张晓雯重新办理股份数额为一股的股权证书;申请人张晓雯自愿放弃诉讼费100元及收益分配款1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