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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林玉霞与刘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霞,刘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林玉霞(又名林丽),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素华,女,汉族,45岁,住沈丘县,系该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霞诉被告刘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搬迁义务并已实际交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 峰 来源: